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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文集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

木之于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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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相信已经有无数读者入坑了,此文中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宋姐马云,文章原创作者为“木之于土”,故事无广告版讲述了:木之于土,作者笔名。何许人也?山东滨州人,不详其名字,据笔名可推其姓为杜,因以为号焉。现为青岛一国企小员工,2013年6月毕业后以校招生身份进入央企省公司企管法规部任法务,2017年4月又进入青岛劳动法专业律所实习、执业,2021年9月进入现国企法务部任职至今。三代为农,一朝进城,闲静少言,不慕荣利。随着职业身份在法务和律师之间的来回切换,某日看抗日剧,看到一个日军排雷插旗的镜头时,突发奇想,打算把自己10多年来走过的法律职业者之路记录下来,给自己留点回忆,给那些还没有选择或已经选择但没有踏入或已经踏入但没有走远的后来者留点教训,想将自己的笔触转化为“小心有雷”的旗子,插到这条通往法务之门的路途上。...

来源:fqxs   主角: 宋姐马云   更新: 2023-12-13 23: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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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是网络作者“木之于土”创作的都市小说,这部小说中的关键人物是宋姐马云,详情概述:Y律师侃侃而谈,将公司章程里的常见问题如数家珍,一时间信息如潮水一般涌来,让我应接不暇。就比如,章程里规定的股东行使职权的比例,有简单多数决和复杂多数决,一般事项过半通过即可,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如果约定任何事项都需要所有股东通过的话,就是“小股东控制大股东”,这个逻辑是我任职法务岗位学...

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第2章 中字头省公司在线免费阅读

我们不急于给法务工作下定义,因为不想拥有被定义的人生。如果写的太过于专业,也没什么意思。在这里就想把一些修改或代理的背景介绍一下,还觉得比较好玩。既然是回忆录,即便有再好的脑子,有些记忆也渐渐模糊记不清了。但我发现有个好东西可以把你的工作记录和痕迹有重点的记录下来,还不至于丢失,那就是邮件和邮箱,这也是梳理工作的一个好工具。为了避免记录流水账,我尽量还原当时自己的心境和背后的背景,希望读者不要觉得文笔上太小孩子气。每天业余坚持写个两千字也成为我生活的一部分,希望自己能够坚持下去。

还记得第一天上班是在一个周六,因为已经确定了我是应聘人选,部门主任就让我参与处理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的审查工作,当时还有外部律所的Y律师。Y律师侃侃而谈,将公司章程里的常见问题如数家珍,一时间信息如潮水一般涌来,让我应接不暇。就比如,章程里规定的股东行使职权的比例,有简单多数决和复杂多数决,一般事项过半通过即可,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如果约定任何事项都需要所有股东通过的话,就是“小股东控制大股东”,这个逻辑是我任职法务岗位学到的第一个商事类的知识点,最起码当时是没有任何怀疑的。但后来觉得,如果是两人股东,什么事两个人商量着来,很正常啊,也不存在什么“小股东控制大股东”,想来是这个律师为了刷存在、为了给客户找到问题而强行找出的逻辑,所以我们说不为上、不唯书、只为实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又比如,关于董监高的任命,国企需要控制:董事会占多数、监事会占多数(或派监事)、委派董事长、委派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委派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很多企业对于董监高的任命形同虚设,一旦出现问题扯皮,后患无穷。还有个狗血的案例,一般在投资公司之前,股东各方会签署合资协议(或者叫合资合作协议),我们手里曾有一份所属公司的合资协议是带页码的,章程最后一页写的是页码10,但前一页就是5了,关键内容还是连贯的,这就可能存在内容被篡改和替换的问题,直接导致我们将来的所有合同,一个是都要标明页码,页码格式是第几页共几页,一个是每一页合同,企管部都需要在合同下方小签负责人名字,方可签订。当然了,这个合资牵扯问题太多了,不简单的是合资协议的问题,因为有一些保密因素的限制,这里就不过多涉猎了。总之,商场就是战场,一个商业决策牵扯到的问题太多了。作为一个企业家,在没有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冲突、风险,没有做好相关心理准备,没有一个强大的心脏来支撑自己的情况下,不要贸然的设立公司,贸然的经营业务,否则最终遗患无穷。其实,这些跟我们日常的工作也是联系起来的。如果没有对未来的工作岗位有清晰的判断和认识,没有做好各方面心理准备,如果贸然踏入职场,最开始的日子就是全部是血和泪的历史,全是教训的历史。职场上,没有那么多同情心和善良,充满了勾心斗角和尔虞我诈。最近在重温官场天花板电视剧《雍正王朝》,里面的一些情节和道理,跟职场是相通的。为什么图里琛深得康熙三代帝王的赏识,这家伙太会办事了,想的比较全面,办事雷厉风行,我觉得,他的职场生涯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也是经过不断磨砺而成的。所以,告诫职场新人,不要怕犯错,但要勤于思考。

一进入职场就遇到职业生涯最难打的野怪,也真是醉了,总体的问题就是公司失控,这个事据目前我的了解,还没有完结。我们来看看2013年5月至10月因该事件各方努力的时间线:针对JZ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经营管理失控问题,SD公司多次研究寻求解决方案。2013年5月15日,JZ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讨论了《关于引进新的管理体制的议题》、《关于收购XX站的议题》等议题,但均未经董事会成员签字。2013年5月18日,SD公司向JZ公司发出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落实函以及数据整改的通知,要求其开启系统,保证经营信息传输通畅,但未得到回复。2013年6月9日,SD公司将《JZ公司问题汇总》呈报给KL副总裁、SD公司董事长。2013年6月,在KL总部要求下,SD公司开展对HN片区现代化企业管理改革工作,并委派SD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HN地区调研,形成《现代化企业改革方案》。2013年8月1日,KL副总裁在青岛主持召开了SD公司驻HN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试点方案讨论会,KL人力资源部部长、副部长、高级主管、SD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中层干部参加。会议讨论了由SD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起草的《SD公司驻HN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试点方案》初稿。2013年8月5日,经KL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通过了《SD公司驻HN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试点方案》,方案明确了公司董事会、领导班子的职责、权限及董事会成员与领导班子的选聘办法。公司经营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及领导班子由竞聘产生,候选人采用股东双方推荐与社会招聘相结合。在方案具体推进实施过程中,JZ公司明确提出不接受该方案,坚持总经理不能选聘,必须由XBE公司委派。鉴于以上,致使该项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未能实施。2013年7月10日,KL副总裁在ZZ主持召开了JZ公司股东交流会,SD公司明确提出,鉴于SD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财务总监属兼职,一直无法直接参与到JZ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应由SD公司委派新的管理层参与公司管理,包括更换财务总监和委派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并要求JZ公司继续按照SD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执行。XBE公司股东对以上方案均不同意。2013年9月13日至14日,KL副总裁主持召开讨论包括限定JZ公司总经理职权、XBE公司应转入到JZ公司名下的资产变更、对JZ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JZ公司清还SD公司欠款、股权转让等事宜在内五项议案的临时董事会,XBE公司对于所有议题均表示不同意,并采取各种理由予以反对,最终没有通过任何议案。2013年9月29日,KL总部就JZ公司“治理管控”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KL总裁主持,各方权力人物参会,会议主要明确了关于责任主体、审计及检查或公安部门介入、法律论证阶段方案、股东紧急行权等事项。其后,总部协调处理JZ公司管理层人员委派事宜,研究决定由SD公司推荐一名财务总监和一名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驻JZ公司,以介入JZ公司生产经营管理。SD公司随后安排推荐人选G、Z到北京见总部领导,总部领导分别与推荐人员进行了谈话,并做了具体要求。2013年12月11日,SD公司委派人员G、Z到JZ公司与LLH、LF会谈,期间,LLH让两人写工作简历,并提出两人不适合JZ公司工作需要,人员推荐程序也不合理,需要等JZ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确定后再推荐。此后,G、Z两人到北京向KL总部领导汇报与LLH见面情况。同时,JZ公司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不接受、不认可SD公司的组织管理与领导,拒不参加SD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2013年9月30日,SD公司根据律师意见向JZ公司股东及董事发出《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函》和《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提议审定委派财务总监、由法定代表人管控印章印鉴等事项以及审议JZ公司财务资料三个议题,并由JZ公司监事提出纠正LLH违规行为的函,后因LLH等人无理阻挠,临时股东会未召开。2013年10月11日,KL副总裁亲自组织召开JZ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解决JZ公司存在的问题。权力人物和Y律师等参会,但JZ公司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13年10月13日,SD公司总经理组织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就KL总部拟申请国家审计署对JZ公司开展审计工作进行了专题会议研究,就迎审材料的梳理与准备进行了安排。2013年10月15日,SD公司总经理组织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就KL总部关于JZ公司问题处理意见中委派审计公司对JZ公司开展审计工作事宜进行研究,初步选定TZ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公司,并要求尽快上报公司董事长审定。2013年10月18日,SD公司选派的审计组进驻JZ公司,但因JZ公司拒绝接受审计,审计工作未能开展。这剧情,真的是比电视剧里演的都精彩呀。

这期间还有个小插曲,LLH们不知道怎么忽悠的,竟然想将其持有的JZ公司10%股权转让给当地一家国企,这家国企居然还就同意受让。SD公司收到这个转让函也是一脸懵逼,但既然问题已经暴露了,就不能怕事,还得学会请示、汇报。既然总部领导都已经知道并过问此事了,那么就必须事事请示和汇报,这样的节点大事自然要第一时间上达上听。我们立即着手研究了应对方案,草拟了回函初稿,并联系了第三方律师同时审查、修订,然后将函件一并发送给了KL总部的企管部门,寻求相关支持。那时候对于这种大事的处理没有什么特别的想法,只知道把活干好就行了,现在看来每一步真是如履薄冰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如果现在再让我去处理这样的事情,我心理还真有点打退堂鼓呢,但那时候没有这种感觉,年轻真的什么都不怕呀。函件的大致内容我还依稀记得:

针对贵公司2013年12月24日通过JZ公司公共邮箱发至我公司邮箱的《关于XBE公司准备出售在JZ的部分股权的通知书》,经研究,现将我公司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JZ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双方合资成立的合资公司有其特定的经营宗旨及目的,双方对合资公司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股东的相互合作、彼此信赖、各尽其责,是保障合资公司稳定发展和股东双方权益的基础。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贵公司将所持合资公司10%的部分股权向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

二、按照《公司法》及合资公司章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之规定,贵公司拟转让所持合资公司部分股权,应在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之间进行。

三、到目前为止,贵公司认缴的对合资公司的出资1.2985亿元,尚存未全面到位之疑,且合资公司的经营亦存异常情形;我公司及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须得到保障。

就贵公司拟转让的所持合资公司10%的部分股权事项涉及的转让价格与相关合同条件,我公司同意在对该合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公允的原则,与贵公司另行协商。特此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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